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87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文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已死亡,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實質上並無相對人,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