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誤載為「 余學瀚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丁○○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96年度偵字第2414、515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㈠被告即告訴人甲○○與被告即告訴人丙○○、乙○○姊妹係
表兄妹關係,雙方家庭間因細故而互生嫌隙。被告丙○○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晚上10時9分許,以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上之「無名小站」網站,在其於該站內以「CuQueen」帳號所開設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日誌內,公然張貼標題為「狗都比你好……還看((姓余的一家人……你還有姓喔!!))」,內容含有「姓余的一家人,我又不像你是畜牲」、「我又不像你們一樣,一家都是畜牲,只能吃餿水」等文字之文章謾罵告訴人甲○○,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之名譽。另被告丙○○之姐即被告乙○○亦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1時56分許,以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至「無名小站」網站,於上開被告丙○○所張貼之文章後,公然以「依潔姐姐」之暱稱,張貼含有「老的笨無腦就算了,連小的都一樣」、「大腦不裝點有用的東西裝這些垃圾做什麼」等文字之回應留言謾罵告訴人甲○○,被告丙○○並接續於96年1月22日及同年月24日,在上開網路日誌上說明所謾罵之余姓一家人為在軍營附近賣檳榔之其母姊妹一家,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之名譽。
㈡被告甲○○得知上被告丙○○、乙○○所張貼之文章及回應
留言後,亦基於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自其當時位在新竹市○○路○○○號租屋處,以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至「無名小站」網站,在上開被告丙○○之網路日誌內,於被告丙○○所張貼如附表所示標題之文章後,公然以附表所示之暱稱,張貼含有附表所示內容之回應留言,而以該等不堪入目之文字謾罵並指摘被告即告訴人丙○○、乙○○、告訴人即丙○○之父 林燕萍 及告訴人即丙○○之母 彭美卿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丙○○、乙○○、林燕萍及彭美卿之名譽。
㈢因認被告丙○○、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被告丙○○、乙○○涉犯法條之部分漏列刑法第310條第2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丙○○、乙○○分別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丙○○、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林燕萍及彭美卿告訴被告甲○○、告訴人告訴被告丙○○、乙○○,於本院訊問時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5紙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又被告甲○○、丙○○、乙○○與告訴人林燕萍及彭美卿等人在法庭上之爭執,或許僅係生活中細尾末節之小事而滋生誤會,被告等人為妨害名譽之行為,固為法所不許,惟兩造既有著血濃於水之親情關係,身為長輩之人,應深切體認:勿因親人相處的摩擦,造成晚輩間之互相記恨,倘生活中,每個人都只看到別人眼中的一顆沙子,卻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橫樑;只會指責別人,卻未曾反省自己,彷彿自己是全世界最不幸的人,遇到世上最惡劣的對手。每個人為了武裝自己,說話的習慣越來越糟糕,或講話時刻意諷刺對方,冷言冷語,讓整個家族充滿猜忌、冷漠、吵架的氣氛,則親屬關係難以維繫。請被告與告訴人及其他家人都深切反省,多說正面的、鼓勵的話語,並互相體認對方之處境及認清自己之定位,多加溝通,年輕人都還有很美好的未來,不是嗎?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表:
┌─┬──────┬─────┬─────┬──────────┐│編│時間│文章標題│回應之暱稱│回應之內容││號│││││├─┼──────┼─────┼─────┼──────────┤│㈠│96年1月22日│「煩吶」│「妳全家被│「妳們一家都是豬」│││凌晨1時25分││車撞」││││││││├─┼──────┼─────┼─────┼──────────┤│㈡│96年1月22日│「煩吶」│「妳全家被│「請妳們去當妓女啦!│││凌晨1時27分││火車撞」│結果連老鴇也不收妳們││││││」、「妳每天在家用小││││││黃瓜自爽還不夠啊」、││││││「你們姊妹兩個養到居││││││然讓妳們老爸當龜公」│├─┼──────┼─────┼─────┼──────────┤│㈢│96年1月23日│「人為什麼│「給動物園│「妳們一家都是俗仔、│││晚上11時34分│可以這麼沒│的一封信二│扁三」││││良心」│」││├─┼──────┼─────┼─────┼──────────┤│㈣│96年1月23日│「人為什麼│「給動物園│「妳們這一家垃圾」、│││晚上11時35分│可以這麼沒│的一封信三│「還有妳這個賤貨加小││││良心」│」│偷!妳忘了妳之前在讀││││││真理大學時,因為偷室││││││友的東西,被人家扭送││││││警局嗎妳」、「妳媽是││││││騙子,妳是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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