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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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乙○○於聲請人就相對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付清償責任。
二、緣相對人丙○○於民國96年08月10日邀同另相對人丁○○擔任擔保品提供人兼保證人、乙○○為保證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07月15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定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應清償本金9,940,000元整及自98年07月1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