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54號聲請人 陳旻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于仁 、 陳于慈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