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火山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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