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書龍 准予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請求事項及欲為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為何(聲請狀僅記載原因事實,未記載請求事項為何,亦未特定欲送達之意思表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