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558號聲請人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
5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9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堪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欠缺,本院即無庸定期命其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麟倫法官陳麗玲法官陳麗芬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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