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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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88號上訴人即被告龍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景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福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宏達電清潔企業社即 李世明 因104年訴字第1388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萬參仟陸佰元(193,600+55,000+55,000=303,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