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40號原告 陳俊龍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被告 楊國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3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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