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王 儷儒 債務人許孟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捌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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