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陳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栖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