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0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馬自恒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4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上開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明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