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春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系爭契約書第十七條立約人借款期間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或所創或所營事業變更負責人者,須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始生得立即收回全部借款本息之效。故請釋明本件系爭欠款是否已對債務人為催告還款之通知,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