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岳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潘亞華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秦文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