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文焯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焯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5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下稱2457號)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回復登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駁回、㈢聲請人之其他上訴駁回、㈣關於廢棄部分,第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其勝訴部分聲請核定2457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尚無不合,爰斟酌本院廢棄範圍僅為塗銷登記後之〝回復登記原狀〞部分,就此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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