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4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4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