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111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郭玉文
被告 嚴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354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本件系爭車輛修復均僅以鈑金及塗裝等方式修理,尚無
零件更換,則修復費用自無折舊之必要。
附註三:過失比例
依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有支線道車未讓幹線
道車先行之過失,原告保車駕駛人則有未注意車前狀況
之過失,本件原告保車駕駛人及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比
例各為3成及7成。
附註四:得請求賠償車輛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鈑金費用6,930元+塗裝費用10,718元)×過失比例70%
=12,3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