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85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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