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密秘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蔡○○年籍詳卷被告張○○年籍詳卷
蘇仁杰 黃志豪 陳正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4年度審簡字第510號卷),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