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53號原告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世忠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駱淑娟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53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代表人 楊世宗 」,應更正為「代表人楊世忠」。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