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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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賴宥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宥憲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75,416元正未給付,其中72,485元為本金;2,438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賴宥憲於民國11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62,070元正未給付,其中59,512元為本金;2,065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賴宥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85,430元正未給付,其中81,220元為本金;3,217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賴宥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95,165元正未給付,其中91,515元為本金;3,25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賴宥憲於民國113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95,291元正未給付,其中92,070元為本金;2,82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賴宥憲於民國113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68,295元正未給付,其中64,704元為本金;2,598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債務人賴宥憲於民國113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0日止累計77,296元正未給付,其中74,162元為本金;2,734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485元
賴宥憲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9512元
賴宥憲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1220元
賴宥憲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91515元
賴宥憲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2070元
賴宥憲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64704元
賴宥憲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74162元
賴宥憲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