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247號
原   告 台北國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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