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志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3月確定(共計2年7月),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