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宇澤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6年度毒偵字第5313號、第6435號、第7669號被告施宇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結,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前淨重1.5257公克,驗餘淨重1.5238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驗前淨重2.4397公克,驗餘淨重2.4366公克),經檢驗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6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末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施宇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
為下列犯行:①於民國106年6月6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6月5日23時5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即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313號案件)。②於
106年6月21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9時5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號對面查獲(即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7669號案件)。③於106年
7月11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7月11日21時2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巷與集賢路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即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435號案件)。又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27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10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9
5號、第296號、第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另案),本件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係在另案因施用毒品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為另案效力所及,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此有本案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文號欄內之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7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承上開說明,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重量│鑑定書文號│││及數量│││├──┼──────┼────────┼────────┤│一│第二級毒品甲│驗前淨重合計1.52│臺北榮民總醫院10│││基安非他命3│57公克,鑑驗取樣│6年7月13日北榮│││包(含包裝袋│0.0019公克,驗餘│毒鑑字第C0000000│││3個)│淨重合計1.5238公│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均呈白色│克││││或透明晶體】│││├──┼──────┼────────┼────────┤│二│第二級毒品甲│驗前淨重合計2.43│臺北榮民總醫院10│││基安非他命4│97公克,鑑驗取樣│6年8月23日北榮│││包(含包裝袋│0.0031公克,驗餘│毒鑑字第C0000000│││4個)│淨重合計2.4366公│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均呈白色或│克││││透明晶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