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3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0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逸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6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逸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酒精濃度檢測單」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逸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爰審酌被告有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據,應深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不知悔改,繼續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41毫克後,猶仍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念及被告本件酒後騎乘機車,並無造成自己或其他人員受傷之不幸事件,犯罪情節非重,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從事服務業,飲酒程度超過法定標準情節、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134號被告陳逸華女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號4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逸華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31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5年6月17日起至106年6月16日止(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自108年10月25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街0號4樓之3居處,飲用威士忌酒後,迄同日晚上10時40分許,酒意尚未消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用路之公共安全,騎乘牌照號碼HB8—26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0時55分許,途經臺中市西區五權路與五權三街交岔路口時,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晚上11時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逸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各1份及蒐證照片5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檢察官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