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王登正 相對人 黃王素花
王信享 王國章 王國忠 王麗華 王麗君 王國名 王瑛嬰
王鈴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該判決之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此有該案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參。
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收據審查後,認相對人應各自負擔(賠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民國)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109年6月2日由聲請人預納土地勘查複丈費500元109年7月21日由聲請人預納地籍圖謄本、土地勘查複丈費3,000元109年10月27日由聲請人預納地籍圖騰本、土地勘查複丈費2,700元109年12月15日由聲請人預納嘉義縣新港鄉公所分區證明規費100元109年12月17日由聲請人預納總計:9,720元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比例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黃王素花3分之13,240元王信享15分之1648元王國章15分之1648元王國忠15分之1648元王麗華15分之1648元王麗君15分之1648元王國名12分之1810元王瑛嬰12分之1810元王鈴瑛12分之1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