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40號債權人 劉嘉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峻永林宗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據以請求之法律關係究為「借貸」或「票據關係
」?㈡若為借貸,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
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並釋明利息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算之依據。另補正清償期已屆至之釋明,如未定清償期,應提出催告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㈢若為票據關係,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並釋明利息自民國95
年11月29日起算之依據。㈣確認利息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算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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