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債權人 黃金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昭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影本。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20萬元是否有誤
?(正確是否應為2萬元)㈢陳報請求金額1,839,000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對本票票號WG0000000本票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
?㈤確認對二筆借據金額7萬元及5萬元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
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