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靜 (原名: 劉黃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建號1237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黃靜(原名:劉黃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