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埶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埶因強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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