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思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子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參照)。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每年應給付前一年所得之2/3部分,然前一年所得為何,未見聲請人 陳明 ,且依聲請人所提協議書亦載以:「以每年前一年度年收入2/3為原則」等語,是該請求即屬請求標的之不確定,依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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