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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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8號被告 賴勁邑
賴勃丞 吳源偉 聲請人即共同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3人均已認罪,涉案經過均已交代清楚,並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犯罪設備亦遭扣押,無再犯之可能,且被告吳源偉家中有年邁雙親、被告賴勁邑家中有父母及女兒需照顧,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詐欺及恐嚇取財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具保,然被告3人犯案期間至少年餘,被害人多達兩百多人,犯案累累,且據被告3人供述,渠等係專門在大陸打電話詐騙及恐嚇取財,乃以此為業並恃此為生,顯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至聲請人所稱被告家中有親人需照顧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