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元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7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6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而於101年7月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2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12月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