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甘必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榮耀 、 高富元 、 溫慶寶 、 羅建昇 、 吳泳河 、姜德煙、 林煥松 、 鄒阿日 、 胡慶煜 、 林進樟 間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合計應徵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