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東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澤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㈠附件附表編號1之罪名欄應更正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105.04.18」。
㈡附件附表編號2、3之罪名欄均應更正為「行使偽造金融卡罪」。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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