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佩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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