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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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勁光 被告 陳宏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宏霖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96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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