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淮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6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淮州│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2%│││347771││0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游淮州│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54433││0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游淮州│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359681││0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6660號)
(一)債務人游淮州於民國100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21日止累計357,487元正未給付,其中347,771元為本金;8,43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游淮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06日止累計542,401元正未給付,其中514,114元為消費款;21,877元為循環利息;6,4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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