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蘭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秀蘭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經通緝到案,起訴後又不到庭,再經通緝,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
103年6月22日裁定羈押。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陳彥志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