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邱洪麗月 非訟代理人 張秀蓮 相對人 藍銘祥 上列聲請人邱洪麗月因與相對人藍銘祥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邱洪麗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藍銘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