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非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一三六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
弄18號(另案在台灣 台中 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0一0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九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累犯、宣告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另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嗣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以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七八號、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八四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甲○○前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所犯常業詐欺罪,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雖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惟與其於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年五、六月間,另犯之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四一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部分,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經檢察官聲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一四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扣除前已先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六月,尚須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應至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始告執行完畢。此有上開裁定、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執減更強字第九六四號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台中地檢署九十七年度執緝字第二八二一號執行卷宗)。故被告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六年一月間止,犯本案幫助詐欺、幫助恐嚇取財等九罪時,其前案之常業詐欺罪不能認已執行完畢,即非累犯。原判決竟均依累犯予以論科,並各加重其刑,揆諸首開說明,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累犯,必須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限,始得加重其刑。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謂之「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扣除,不能謂先前確定之罪,已經執行完畢。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因犯常業詐欺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 渠復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三年五、六月間,再犯同一罪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九八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嗣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駁回甲○○之上訴確定,其中前者所處有期徒刑六月,雖先經執行,並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但被告先後所犯上開二罪,均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為,前者且合於減刑規定,乃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依檢察官聲請,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一四號裁定,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此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應扣除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六月,尚餘有期徒刑一年三月,至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所定應執行之刑始告執行完畢。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緝字第二八二一號執行卷及所附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執減更強字第九六四號減刑指揮書影本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原確定判決認被告於附表所示九十五年十二月初起,至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止,為表列幫助詐欺及幫助恐嚇取財犯行之時,上開前犯二罪所定之執行刑,應尚未執行完畢,依法自不能論以累犯。乃原確定判決失察,誤以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間犯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六月,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因認渠就本件如附表所犯幫助詐欺、幫助恐嚇取財計九罪,均應論以累犯,而適用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分別論處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非常上訴理由執以指摘,洵有理由,且判決於被告為不利,應由本院將原確定判決關於被告累犯、宣告刑及所定執行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各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林勤純法官李錦樑法官陳國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A附表:
┌─┬───┬───┬───┬────┬─────┬─────┬────┐│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1││││││帳戶│告││├───┼───┼───┼────┼─────┼─────┼────┤││ 陳瑞美 │96年1│台中縣│假冒台北│12萬元│ 謝義清 、帳│ 盧平和 、││││月18日│ 龍井鄉 │地檢署告││號:700-00│ 王渝昇 、│││││新庄村│知安泰銀││0000000000│甲○○、│││││中沙路│行借款未││10號、太保│ 許展豪 │││││1巷5弄│清償││南新郵局帳││││││11號│││戶。│││├──┬┴───┴───┴────┴─────┴─────┴────┤││論罪│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2││││││帳戶│告││├───┼───┼───┼────┼─────┼─────┼────┤││ 游曉琳 │96年1│台中縣│假冒台北│12萬1千元│ 陳玉文 、帳│盧平和、││││月16日│潭子鄉│地檢署告││號:700-01│王渝昇、│││││中山路│知詐騙案││0000000000│甲○○、│││││3段111│偵破││41號、鳳山│許展豪│││││巷(矽│││鎮北郵局帳││││││品公司│││戶。││││││潭富廠│││││││││)││││││├──┬┴───┴───┴────┴─────┴─────┴────┤││論罪│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3││││││帳戶│告││├───┼───┼───┼────┼─────┼─────┼────┤││ 王林秀 │96年1│台北縣│假冒親人│30萬元│ 柳淑娥 、帳│盧平和、│││珠│月19日│中和市│欠債未清││號:700-00│王渝昇、│││││ 員山路 │償遭擄││0000000000│甲○○、│││││148巷│││18號、嘉義│許展豪│││││47號7│││縣竹崎內埔││││││樓│││郵局。│││├──┬┴───┴───┴────┴─────┴─────┴────┤││論罪│甲○○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4││││││帳戶│告││├───┼───┼───┼────┼─────┼─────┼────┤││ 李俊勝 │96年1│嘉義市│假稱牌照│832,350元│ 陳嘉正 、帳│盧平和、││││月19日│東區文│稅未繳遭││號:700-00│王渝昇、│││││化路│法院強制││0000000000│甲○○、│││││134號│執行││21號、嘉義│許展豪││││││││市○○路郵│││││││││局帳戶。│││├──┬┴───┴───┴────┴─────┴─────┴────┤││論罪│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5││││││帳戶│告││├───┼───┼───┼────┼─────┼─────┼────┤││ 王靜惠 │95年12│高雄縣│假冒匯豐│30萬元│ 余鎮吉 、帳│盧平和、││││月12日│鳳山市│銀行核貸││號:700-01│王渝昇、│││││某處│照會個人││0000000000│甲○○││││││資料││16號、燕巢│││││││││郵局帳戶。│││├──┬┴───┴───┴────┴─────┴─────┴────┤││論罪│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6││││││帳戶│告││├───┼───┼───┼────┼─────┼─────┼────┤││ 范嘉琦 │95年12│桃園縣│假冒法務│477,456元│ 邱雅玲 、帳│盧平和、││││月6日│龍潭鄉│部告知設││號:700-00│王渝昇、│││││北龍路│定控管帳││0000000000│甲○○│││││之新竹│戶││58號、高雄││││││商業銀│││大昌郵局帳││││││行。│││戶│││├──┬┴───┴───┴────┴─────┴─────┴────┤││論罪│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7││││││帳戶│告││├───┼───┼───┼────┼─────┼─────┼────┤││ 李嬌鸞 │95年12│台北縣│假冒中華│17萬元│ 李智文 、帳│盧平和、││││月15日│中和市│電信告知││號:700-00│王渝昇、│││││保健路│遭冒用申││0000000000│甲○○│││││18號3│辦門號││27號、高雄││││││樓│││市 二苓 郵局│││││││││帳戶。│││├──┬┴───┴───┴────┴─────┴─────┴────┤││論罪│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8││││││帳戶│告││├───┼───┼───┼────┼─────┼─────┼────┤││ 吳美琪 │96年1│台北縣│假冒台北│586,500元│ 陳毅珍 、帳│盧平和、││││月19日│三重市│地檢署告││號:700-00│王渝昇、│││││泰山郵│知涉詐欺││0000000000│甲○○、│││││局│洗錢案││21號、 仁德 │許展豪││││││││郵局帳戶。│││├──┬┴───┴───┴────┴─────┴─────┴────┤││論罪│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編│被害人│施詐日│被害地│施詐方式│被害金額(│被害人匯入│參與犯罪││號││期│點││新台幣)│款項之人頭│行為之被││9││││││帳戶│告││├───┼───┼───┼────┼─────┼─────┼────┤││ 黃振恭 │96年1│南投縣│假冒親人│150000元│ 陳清泉 、帳│盧平和、││││月10日│水里鄉│欠債未清││號:004128│王渝昇、│││││上安村│償遭擄││0-0000000│甲○○、│││││安村巷│││號、高雄灣│許展豪│││││119之4│││仔內郵局帳││││││號│││戶│││├──┬┴───┴───┴────┴─────┴─────┴────┤││論罪│甲○○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