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