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元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二0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元因犯偽造文書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許榮元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業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八日修正,於同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自同年一月二十五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本院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之宣告,而皆得易科罰金,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不因刑法第五十條修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附表】:受刑人許榮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3月5日│98年7月5日至98年││(民國)││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46號│偵字第20392號、││││102年度偵字第31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58│102年度訴字第19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58│102年度訴字第191││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962號│執字第6963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