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註冊商標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179號為緩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601號為駁回之處分確定。該案中所查扣之仿冒香奈兒註冊商標耳環1對(95年度保管字第208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扣案仿冒香奈兒註冊商標之耳環1對,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