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原告與被告 王錦玲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該支付命令經被告王錦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陳佩怡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