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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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聲請人樺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麗 訴訟代理人 朱民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浪漫一生婚紗攝影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2年8月5日│52,086元│CS0000000│││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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