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榮輝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記載「蘇榮輝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蘇榮輝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蘇榮輝所犯竊盜罪,業經被告與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進行協商,協商結果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未記載貨幣單位「新臺幣」,依前開說明,此顯為判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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