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傅玉秋 被告 傅學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0年度訴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案情確係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楊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