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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