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黃勝益陳漱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陳漱蓉於103年4月25日過世後,聲請人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之權利,惟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11月25日高少家美家字第1030023594號函、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明細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之權利,且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01│││││││├─┼───────────────┼──────────────┼────┼───┼────┼───┤│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0-ND-0000000-0││1│1000│││02│││││││├─┼───────────────┼──────────────┼────┼───┼────┼───┤│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3│││││││├─┼───────────────┼──────────────┼────┼───┼────┼───┤│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4│││││││├─┼───────────────┼──────────────┼────┼───┼────┼───┤│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5│││││││├─┼───────────────┼──────────────┼────┼───┼────┼───┤│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6│││││││├─┼───────────────┼──────────────┼────┼───┼────┼───┤│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7│││││││├─┼───────────────┼──────────────┼────┼───┼────┼───┤│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140│││08│││││││└─┴───────────────┴──────────────┴────┴───┴────┴───┘

更多裁判書